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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证我公司记帐、报税工作的顺利完成,委托方方应于每月30日前(一般纳税人于次月3日前)将本月会计做帐所需完整、有效的原始票据及资料移交我公司,移交资料包括:
(1)、银行:现金支票存根、转帐支票存根、银行进帐单、银行汇款单、银行无承付通知单、银行利息单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等。
(2)、现金:企业报销的支出凭单、使用现金购买物品的各类发票、工资表、现金收支票据等。包括办公费、差旅费、招待费、维修费、汽车费、房租物管水电气费等。
(3)、一般纳税人:购入商品的发票、购进商品的发票和入库单、销售商品的出库单、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清单、销售发票的抄税清单等。
(4)、发票:企业开具的收入发票、发票使用明细表等。
(5)、收据:本企业收取其他应收款、应收账款、承兑汇票等开出的收据;其他企业收取本企业的其他应付款、应付账款、背书的承兑汇票等开具的收据。
(6)、库存商品(产品)盘存表。
(7)、报税所需证件及其他会计资料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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